一、以案说法,知晓权利义务
2024年,李先生为其名下家庭自用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李先生驾驶此车在某市二环主路行驶时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即,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李先生已将此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车辆,在某平台注册开展网约车业务,且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业务流水达7000余元,在事发当日接单5笔。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赔付了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拒赔商业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李先生不认可理赔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案件审理,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车辆,在某平台进行注册并长期处于运营状态,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李先生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于法有据。
二、主动告知,避免理赔纠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车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提供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龄、用途(私人使用、商业用途等)、车辆状况等;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产生财产损失。
三、合法运营,保障司乘权益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获取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和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