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先生为其养殖的60只肉羊购买了政策性养殖保险,因肉羊疾病死亡,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向保险公司报了两笔案件,经查勘人员现场勘验后,发现3月死亡的肉羊耳标号与2月死亡的肉羊耳标号相同,故将后者做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正常办理政策性养殖险保险业务,需农户申报,畜牧部门认定养殖数量,投保时保险肉羊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保险机构应坚持戴标承保,验标理赔的原则。该案例中将标的耳标号套用在非标的肉羊上的行为,根据《甘肃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肉羊养殖保险示范性条款(2023版)》(以下简称条款)第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拒绝赔付。
【温馨提示】
黄河财险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此外,政策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农政策,骗保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为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此类涉农领域案件,是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历年来各地都有相关惩治整顿案例,切不可以身试法、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