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产品异地销售及管理依据
保险产品异地销售的规定由来已久,在2009年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就做了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2021年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互联网保险异地销售进行了更多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中,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为什么不能异地展业?
第一,不利于理赔调查。对于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来说,理赔是最需要的重要服务,不论是财产险还是意外健康险,定损、查勘、疾病调查,都需要相当程度的本地化服务。
第二,不利于保单批改或保全。对于保险产品来说,保单批改或保全是常见的情况,对于异地销售的保险产品来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异地的保险公司很难完成相关调查工作,不利于消费者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查。
第三,不利于监管及维权。试想如果全面开放异地销售,有可能出现保险公司不再成立各地分公司。即使成立,也只放少数的运营人员,从而可以大量解约成本。但是对于消费者和监管单位来说,则大大提升了沟通成本,消费者维权可能要跨省维权,监管单位执法可能要跨省执法。这都将大大减少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三、投保后转地址的问题
目前,保险行业有一些黑产存在,有一些品质不良的代理人上岗后,通过虚假填写客户信息的方式在异地展业,拿到佣金后换到别的公司,再怂恿原客户以保险公司不合规为由全额退保。
监管单位正在大力处置保险退保黑产问题,对于前段虚假业务,也对保险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人多方进行追责,异地投保后投诉退保的小聪明并不能再为消费者带来实质性的获利。
而对于正常迁移的消费者,或者工作在外地,投保在老家的消费者,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的保单迁移来维护自身的权益。